(2014)平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田蕾、张彦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田蕾,张彦红,孟召红,张如秀,孙令学,刘善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被执行人田蕾,农民。被执行人张彦红,农民。被执行人孟召红,农民。被执行人张如秀,农民。被执行人孙令学,农民。被执行人刘善菊,农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告田蕾、张彦红、孟召红、张如秀、孙令学、刘善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平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