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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邵惠敏与蒲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惠敏,蒲西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060号申请执行人邵惠敏。被执行人蒲西顺。申请执行人邵惠敏与被执行人蒲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惠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裁定自2015年11月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蒲西顺工资收入8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孙玉明审 判 员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