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执字第4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加平与广州市一千零一色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加平,广州市一千零一色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4439-2号申请执行人:何加平,住江苏省如阜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千零一色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何加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一千零一色卫浴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7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