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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37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AYE1**号小型轿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4线道口东侧时,因躲让车辆失控撞到路北侧的树木,造成乘车人朱某一(系朱某某父亲)当场死亡、乘车人韩某某(系朱某某母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朱某一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及相应证明、被害人韩雪分陈述、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尸体检验报告、朱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单方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