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黄巧丽与潘晓红、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巧丽,潘晓红,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366号原告:黄巧丽。委托代理人:余许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晓红。被告:潘伟。原告黄巧丽与被告潘晓红、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让发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黄巧丽的委托代理人余许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晓红、潘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30日,被告潘晓红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期15天,经过协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潘晓红收到11万元款项后,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7月14日,被告潘晓红出具承诺书一份,要求延期并承诺归还。2014年10月9日,被告潘伟,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利息1100元、违约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生效日止),律师费5000元,合计116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潘晓红、潘伟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潘晓红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潘晓红收到原告110000元的事实和借期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4日,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则借款方自愿承担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等;3、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潘晓红要求延期并承诺归还的事实;4、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潘伟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5、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5000元律师费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的证据系原件,形式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相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应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30日,被告潘晓红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0000元,借期15天,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14日,月利率2%,利息计1100元。如借方违约,需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被告潘晓红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收到原告出借款项,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则借款方自愿承担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等内容。2014年7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潘晓红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该款于2014年8月15日前归还100000元,剩余10000元三个月内还清,利息每月300元。2014年10月9日,被告潘晓红之兄潘伟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承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义务。但借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潘晓红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承诺书”,被告潘伟与原告签订的“共同还款承诺函”均系当事人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潘晓红、潘伟未在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潘晓红、潘伟归还借款110000元、利息11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潘晓红、潘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潘晓红、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巧丽借款110000元、利息1100元、违约金(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潘晓红、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巧丽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潘晓红、潘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潘晓红、潘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黄巧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