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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洪胜与楚振刚、魏玉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081号原告:马洪胜,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楚振刚,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魏玉才,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胜与被告楚振刚、魏玉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8.50元,由原告马洪胜负担。审 判 长  薛志芳审 判 员  张成镇代理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