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洪胜与楚振刚、魏玉才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081号原告:马洪胜,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楚振刚,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魏玉才,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胜与被告楚振刚、魏玉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洪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8.50元,由原告马洪胜负担。审 判 长 薛志芳审 判 员 张成镇代理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相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