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焦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焦尧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333号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33780-9),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康馨里2-1-305-306。负责人王京来,经理。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子明,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尧慧(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10310028),女,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登州南路与惠山道交口润风家园17-1-100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焦尧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