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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安书东与赵保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书东,赵保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475号原告安书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0日生。被告赵保安,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董酉寒,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书东诉被告赵保安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