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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严某某申请执行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广东省广州市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严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