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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四川省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717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法定代表人曾宪权。委托代理人魏月琴,重庆米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栋3单元6层1号。法定代表人易奕。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商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