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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立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宝华与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刘宝华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立终字第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海口市和平大道一横路毕弗利别墅20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宝华。上诉人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宝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一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主张: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1、上诉人的注册地址系海口市美兰区,属于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2、申请人系法人,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宝华之间系网络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被侵权人刘宝华的住所地为乐平市洺口镇流芳村1438号,属于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乐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海南凯迪网络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志海审 判 员  刘燕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