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世强与王蕾、杨世杰、赵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565号原告赵世强,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蕾,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世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赵朋,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亚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寅虎,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强诉被告王蕾、杨世杰、赵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世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世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世强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强撤回对被告杨世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审结时再行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