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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文芯与黄骅市滕庄子乡北王曼中心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芯,黄骅市滕庄子乡北王曼中心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98号原告:王文芯,学生。法定代理人:高俊珍,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芝瑞,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北王曼中心校(以下简称王曼小学)。法定代表人:康健,校长。委托代理人:滕克柱,该校副校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芯与被告王曼小学、平安财险沧州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海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芯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曼小学辩称:对原告王文芯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事实认可,学校认可承担全部责任。因教育局为原告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辩称:1、本案是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及被告学校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2、校方责任险承保的是学校因九种保险责任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导致的损失根据校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给对方的费用,由被保险人黄骅市教育局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与教育局是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3、原告称因学校洒水导致滑倒摔伤,那么原告作为接近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面有洒水是任何人都可以看见也应当注意到的,因此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全部责任。4、校方责任险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王曼小学下午放学时,学校职工在教学楼门厅前卸水。卸水过程中,洒在门厅及楼梯地面上水,未组织清理。学生王文芯在教学楼门厅楼梯下楼,因地面湿滑,滑倒摔伤,造成其四颗牙齿冠折。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文芯未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曼小学认可以上事故事实,认可学校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注意地面情况造成滑到摔伤,其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虽然校方认可承担全部责任,但是不能约束保险公司。另查,黄骅市教育局在被告保险公司为黄���市206所公办学校的在校学生81218人,投保了平安校方责任保险,其中投保的王曼小学学生中包括原告王文芯。保险合同约定,每名学生赔偿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1日12时至2015年9月1日12时。被告王曼小学提交了保险单、保险条款及学生名单,原被告双方对保险情况均认可。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因教职员工不履行职责等八种情况,及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致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即使学校存在过错,也应在学校赔偿原告后,再由黄骅市教育局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原告及被告王曼小学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承担代偿责任,是本案适格被告。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予以确认的原告损失有:1、医疗费1025元,依据票据确认。2、临时修复费用1000元,依据鉴定结论确认。鉴定报告系由本院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确认。3、永久修复费用10000元,参照鉴定结论确认。酌定每颗牙齿永久修复费用2500元,2500元×4颗=10000元。3、鉴定费600元,依据鉴定费票据确认。4、陪护人员误工费422元,原告受伤后,由父母陪同在当地医院及去天津市口腔医院诊疗,有票据证实,并经被告学校印证,应予确认。结合实际需要,酌定支持2人5天的陪护人员误工费。结合原告户籍性质,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为15410元÷365天×2人×5天=422元。5、交通费400元,结合交通费票据及实际需要酌定。以上损失合计确认13447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被告王曼小学对所属学生在学校内的正常活动,依法负有安全保护的义务。学校在卸水过程中,对洒在地面上的水,未及时组织清理,系疏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原告王文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放学下楼时,因地面有水导致滑倒摔伤,被告王曼小学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王曼小学认可事故事实,认可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应予确认。黄骅市教育局为王曼小学王文芯等学生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有保险单及学生名单等证据证实,原被告均认可,应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据此,原告王文芯有权利直接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意外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王文芯的13447元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依责按100%比例赔付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王曼小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王文芯各项损失1344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北王曼中心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文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王文芯承��10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16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