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长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长科,翟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39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钱长科,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翟玉霞,女,汉族,1955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长科、翟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长科、翟玉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