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黄鹰与励仲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鹰,励仲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黄鹰,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李敏,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方,女,196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被告励仲雨,男,1975年1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励景源,男,1946年2月12日生,住本市。原告黄鹰诉被告励仲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严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鹰及委托代理人李敏、李敏方,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军、励景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鹰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本市瑞金一路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并明确约定房屋只可用于居住性用途。但被告将房屋转租给他人开设美发工作室。故现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6日解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恢复居住用途所需的费用。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公房租用凭证,证明系争房屋使用权人为原告。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三、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广告及照片,证明被告将系争房屋转租给他人作商业用途使用。四、原、被告间的往来短信和电子邮件,证明原告发现被告违约时,要求被告整改。五、解约通知,证明因被告拒不整改,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解除合同。六、违法行为报告单,证明因被告改变房屋用途原告被房管部门责令整改。被告励仲雨辩称: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转租给他人后,他人的经营行为不是被告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二、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证明内容。三、真实性无法确认,不是被告发的。四、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原告说的内容。五、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收到后即与房屋使用人协商。六、不清楚。被告提供了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证明转租时明确约定房屋类型是住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表示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本市瑞金一路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合同第十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告可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本合同。被告己有固定装修自动转移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D、被告若发生改变该房屋(居住用)使用用途等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受到房管等部门责令整改且超期未能整改的。次年,被告将系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张某某、杨某某,租期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张某某、杨某某将系争房屋作为营业用房使用。原告得知后,在2015年5月29日通知要求被告于6月5日前整改,未果。于次月5日通知被告于6月6日解除合同。现原告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杨某某迁出系争房屋。原告对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恢复居住用途所需的费用暂不要求评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现被告将系争房屋转租给张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将系争房屋作为营业用房使用,无论被告原先是否知晓,在2015年5月29日原告通知被告要求整改后,仍无整改行为作出,故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通知被告于2015年6月6日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恢复居住用途所需费用的主张,未提供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鹰与被告励仲雨在2014年5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6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励仲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迁出本市瑞金一路XXX号XXX室房屋。三、被告励仲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鹰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四、驳回原告黄鹰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退还原告黄鹰人民币525元,由被告励仲雨负担人民币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暨秉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