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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锅炉厂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锅炉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北京锅炉厂,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童志强,厂长。委托代理人戚瑞华,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锅炉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44-20000828、出票人为北京锅炉厂、票据支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持票人为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二十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5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锅炉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干立华代理审判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洁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