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郭清雨与李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清雨,李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6号原告郭清雨,住址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静,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兰溪。原告郭清雨诉被告李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仅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责令原告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但原告在合理期间内未提供。从而本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身份,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清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冬惠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