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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邦文与被执行人夏贤明、雷宽辉、雷方贵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贤春,夏贤明,雷宽辉,雷方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夏贤春被执行人夏贤明、雷宽辉、雷方贵本院在申请人张邦文与被执行人夏贤明、雷宽辉、雷方贵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 夏 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