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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执异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启辉等与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帆,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异字第47号案外人陈启辉,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一帆,男,1972年5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翟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一帆与被执行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陈启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启辉称,法院查封的章房权证X**号项下房屋我已与被执行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款购买,并占有使用。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案外人陈启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据2、房款收据3份;证据3、房屋交接单1份。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0日,案外人陈启辉与被执行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将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XXX、XXX室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于陈启辉。2010年5月1日案外人陈启辉全额支付房款后入住上述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帆与被告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8月13日依据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XXX、XXX室房屋所有权。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启辉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了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XXX、XXX室住房,其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案外人陈启辉就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XXX、XXX室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邢 捷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士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