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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倪正安与王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正安,王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申字第0002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倪正安,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闯,个体户。申请再审人倪正安因与被申请人王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洪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倪正安不服,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判决书送达时间为2014年1月17日,判决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3日。申请人再审人倪正安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人倪正安提出再审申请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故倪正安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正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继军代理审判员  李永居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