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先觉2诉肖芝驻、杨俊、肖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54号原告杨先觉,男,194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邬勇刚,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芝驻,女,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被告杨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肖悦,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址同上。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长明,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觉诉被告肖芝驻、杨俊、肖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肖芝驻、杨俊、余晖、周杰、周锋、周海、周玮���周璟诉杨先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07号。因本案须以(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40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谢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