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英与刘朝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刘朝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张英,女,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刘朝忠,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英诉被告刘朝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正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季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