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董怀菊、蒋欣茹与蒋全先、孙尚花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怀菊,蒋欣茹,蒋全先,孙尚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董怀菊,居民。申请执行人蒋欣茹,居民。法定代理人董怀菊(系蒋欣茹之母),居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灿峰,山东鲁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全先,居民。被执行人孙尚花,居民。本院在执行董怀菊、蒋欣茹与蒋全先、孙尚花共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