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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庆彪与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彪,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刘庆彪,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孙村卢家寨***号。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戈,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庆彪与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5)第1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刘庆彪支付16179元。被执行人山东红帆科技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庆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有房产,但已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开立的帐户,但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案款。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刘庆彪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关于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和证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红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济高新劳仲案字(2015)第1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兵审 判 员  崔 红助理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