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农民,葛某某农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唐某某农民被告葛某某农民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侯飞、被告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x年x月份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xx年农历x月x日举办传统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x日生一男孩葛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每次吵架被告都打原告。x年x月原告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协商如在一起还是无法生活,再协商离婚,x年x月x日撤回起诉。x年春节过后因生气吵架开始分居,自分居后被告一次和好工作都未做,现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葛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葛某某辩称,原告诉称我没有做到父亲的责任,每次吵架都打她不是事实。x年原告起诉后撤诉了,春节过后原被告没有分居,x年x月份原告流产一次。如离婚孩子有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婚前财产,结婚当天嫁妆洗刷用品、被子、摩托车、化妆台等原告可以拉走;婚前彩礼比较重,造成家庭困难,外债比较多,彩礼总数13万元应适当返还60%共计78000元。如果原告同意被告个要求就离婚,不同意就不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原告唐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于x年x月x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提交婚前个人财产清单一份、结婚录像磁盘一份,证明婚前个人财产。经被告葛某某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异议,如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热水器、电视柜、和茶几是被告所买。x年x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xx年农历x月x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x年x月x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结婚证遗失,x年x月x日再次补发结婚证。x年x月x日生男孩葛某某。x年x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原告唐某某向郓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和好原告撤诉。x年x月份原告唐某某再次怀孕流产,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原告唐某某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较好,并生育一名子女。x年x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后原告唐某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唐某某起诉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原告唐某某考虑孩子学习和成长,放弃离婚之念,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景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