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刑二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秋平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秋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洪刑二终字第8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秋平,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水电工程局变电工程处副处长,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熊昕、魏婷,均系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秋平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青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秋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赃款15.5万元和赣LH72**轿车1辆,上交国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吴秋平具有自首情节有误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吴秋平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属实,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艳审 判 员 邓克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