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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与曹某、高某某、白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曹某,高某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19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曹某、高某某、白某(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225号借款合同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高某某、白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支行截止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剩余贷款人民币141473.66元。被执行人曹某、高某某、白某负担申请执行人为实行债权所支付的费用。2015年9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2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查明被执行人曹某有奥迪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CX2**,发动机号为452199,车辆识别代号为LFV3A28K8E3004792,于2015年9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支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1194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