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刑执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建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建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013号罪犯赵建新,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丰刑初字第281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中因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9月18日经本院以(2013)唐刑执字第18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赵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3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表扬、记功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