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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沈某甲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沈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中共党员,系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崇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现住靖宇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沈某甲,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中共党员,系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崇礼村文书,现住靖宇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武志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靖宇营销服务部开展农民种植物保险业务,并与靖宇县人民政府签订联办协议,确定农业保险联办关系。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作为景山镇崇礼村村干部协助景山镇政府为农民办理参保、理赔等各项事宜。2011年年初,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合谋,由二人自出保费,以其各自亲属的名义虚报耕地800亩参加安华农业保险,并于2011年秋,虚报灾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712.66元,高某某分得人民币3500元,沈某甲分得人民币2076.66元,余下人民币2136元二被告人用以偿还为虚假参保缴纳保费所欠借款。另查明,2012年初,二被告人再次合谋,由二人自出保费,以高某某的名义虚报耕地参加安华农业保险,并于2012年秋,虚报灾情,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400元,高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沈某甲分得人民币200元。综上,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共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112.66元,以上赃款被二人用于个人生活花销。2015年8月5日,高某某、沈某甲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10月20日,靖宇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二被告人监管风险可控,适合社区矫正。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将违法所得全部退回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甲、袁某甲、杨某甲、宋某乙、袁某乙、杨某乙、张某某、沈某乙、郭某某、宋某丙、窦某某的证言,提请初查报告、初查结论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白山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靖宇县政府与安华靖宇服务部确定联办关系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协议、靖宇县人民政府关于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宇营销服务部确定农业保险联办关系的函、户籍证明信、任职情况说明、靖宇县景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靖宇县景山镇崇礼村2011年、2012年投保明细表,2011年、2012年景山镇崇礼村玉米、大豆保险赔案卷宗及勘察定损现场照片,保险款发放明细、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取款凭证、罚没款收据、靖宇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协助镇政府办理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套取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112.66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沈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合谋、共同实施、共分赃款,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退回全部赃款,悔罪表现明显,犯罪较轻,可依法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沈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三、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仟壹佰壹拾贰元陆角陆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允国审判员  杜 丽审判员  李志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