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宗雪与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雪,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马宗雪,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美人鱼广场东旭国贸中心七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礼国,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逢健,广西珠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美人鱼广场东旭国贸中心二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仲轰,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马宗雪与被告合浦东旭国贸有限公司、合浦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宗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311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22元,本院予以退回311元。审 判 长 满斌香审 判 员 杨 佳人民陪审员 花永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西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