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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莲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颉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周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颉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颉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