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莲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颉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周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被告颉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xx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颉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永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