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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执行后,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王洪桥申请中止执行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