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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刑执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海龙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169号罪犯张海龙,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了(2013)卢刑初字第0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以(2013)秦刑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张海龙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龙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