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金科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三初字第0001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南晓良、王兵,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金科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益民,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洛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安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存才、唐乐乐,系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诉被告陕西金科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洛市城市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以该案需要政府协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交25000元,1380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姚 炜审判员 周 驹审判员 屈晓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