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行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安市特新茶业有限公司、福安市祥龙茶叶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特新茶业有限公司,福安市祥龙茶叶有限公司,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林智仔,汤茂华,杨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1254-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特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培进,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祥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智仔,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汤茂华,经理。被执行人林智仔,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茂华,男,汉族,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杨雪珍,女,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恒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安市特新茶业有限公司、福安市祥龙茶叶有限公司、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林智仔、汤茂华、杨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查,被执行人福安市特新茶业有限公司、福安市祥龙茶叶有限公司、福安市美克意贸易有限公司、林智仔、汤茂华、杨雪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