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四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贤忠诉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忠,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四初字第1002号原告谢贤忠,男。被告XX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忠诉被告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贤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贤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