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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四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贤忠诉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贤忠,XX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四初字第1002号原告谢贤忠,男。被告XX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贤忠诉被告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贤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贤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