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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通壹兆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明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壹兆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1380-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壹兆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292861-X。法定代表人陆庙法。被执行人周明华,男,汉族,1975年04月0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明华的银行存款、收入333653.9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