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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萍萍与被执行人李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09-2号申请执行人卜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卜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卜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铁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齐商四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景新小区房屋产籍档案,由于本案查封的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卜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