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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啟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市日晖页岩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调兵山市龙达矿山设备有限公司210元。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