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裴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0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裴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裴渊,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被执行人郑健,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裴渊、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裴渊、郑健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1650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0元及执行费1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裴渊、郑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裴渊、郑健欠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惠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630000元及利息16500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0元及执行费10350元,被执行人裴渊、郑健于2015年6月5日前给付2万元,6月25日前给付2万元。余款2015年7、8、9月每月给付1万元,2015年10、11、12月给付2万元,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还款4万元,直至付清。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还款期限较长,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健在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泾县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805357元。本案在执行和解履行期间,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安徽宏大铸业有限公司、裴渊、郑健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20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