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章美华与段静、潘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美华,段静,潘俐,高璇,曾剑波,秦雪虹,吕冬梅,王小玲,李艳,赵秀云,曾再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章美华,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白石路105号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5228。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静,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23。被告:潘俐,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961()。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祥琴,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丽娜,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璇,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22。第三人:曾剑波,男,公民身份号码:×××4813。第三人:秦雪虹,女,公民身份号码:×××7820。第三人:吕冬梅,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543()。第三人:王小玲,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29。第三人:李艳,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21。第三人:赵秀云,女,壮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43。第三人:曾再茹,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42。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美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28.18元,鉴定费收取人民币2300元,均由原告章美华负担。审 判 长  孙伯华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人民陪审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