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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臧巧英与盛思群、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巧英,盛思群,于彩虹,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臧巧英。被告盛思群。被告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巧英与被告盛思群、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