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臧巧英与盛思群、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巧英,盛思群,于彩虹,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臧巧英。被告盛思群。被告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巧英与被告盛思群、于彩虹、第三人青岛海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太平洋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记员倪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