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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革,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251-1号原告王文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同印,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余传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革诉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革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产一套,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商丘市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文革名下位于商丘市胜利西路电厂南院21号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商地房字第××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祥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