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武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武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武东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