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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钱广忠与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钱广忠。被告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山水第一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广忠诉被告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广忠于2015年11月9日以需要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广忠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74元,减半收取5937元,由原告钱广忠负担。审判员  周天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