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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兆文与彭铃生、郑玉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文,彭铃生,郑玉忠,黄建清,王华平,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拓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陈兆文,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彭铃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郑玉忠,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建清,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平,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拓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蔡木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兆文与被执行人彭铃生、郑玉忠、黄建清、王华平、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拓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郑玉忠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京都花园B-17号房屋及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建清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B区9号楼201号房及杂物间,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华平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JL32**及闽AMY6**车辆的过户手续,但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陈兆文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