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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小华与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79号原告刘小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顺裕,公司经理。原告刘小华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柏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欧全珑、明国强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柏森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原告到柏森公司从事毛料加工工作。2015年1月至5月工资被告与原告已结算,但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6993元。被告柏森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受被告柏森公司雇佣,在毛料车间做毛料加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计件方式计算。被告从2015年1月拖欠原告工资,至柏森公司停产时,已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4月工资699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6993元。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柏森公司财务人员彭雪莲制作的员工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所拖欠原告工资6993元的事实,有柏森公司财务人员制作的员工工资表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柏森公司拖欠原告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699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华工资款6993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柏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子钧人民陪审员  欧全珑人民陪审员  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