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开柏与吴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开柏,吴晓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温开柏。委托代理人黄捷(受温开柏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铭。原告温开柏与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温开柏的委托代理人黄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开柏诉称:他与吴晓明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10日吴晓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他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作了约定。当日,他以现金的方式向吴晓明提供借款45000元。事后,经他多次催讨吴晓明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要求:一、依法判令吴晓铭归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吴晓铭承担。被告吴晓铭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0日吴晓铭向温开柏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温开柏现金45000元整(肆万伍千元整)用期一个月、月息3%借款人:吴晓铭320281191988032847732013年6月10日”。嗣后,吴晓铭未归还借款本息,温开柏遂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根据温开柏提供的由吴晓铭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温开柏向吴晓铭提供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吴晓铭未按约归还借款是产生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给付之责。吴晓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供其已归还借款本息的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对双方所约定的借款利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该约定无效,借款利率可按年利率24%计算。故温开柏要求吴晓铭归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晓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温开柏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温开柏已预交),由吴晓铭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温开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阅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