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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莉与马友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46号原告:朱莉,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友飞,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莉诉被告马友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