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清云申请宣告戴庆莲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清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宋清云,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清云要求宣告戴庆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清云述称,母亲戴庆莲因神志不清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十三年,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要求宣告戴庆莲死亡。经查,戴庆莲,女,191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长坡社区长坡19栋3门501号,系申请人宋清云的母亲,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13年。申请人宋清云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戴庆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登载寻找戴庆莲的本院公告,现法定公告期一年已届满,戴庆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戴庆莲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宋清云系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戴庆莲死亡。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宋清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